2020/8/26
近日,国务院、人社部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要求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社信息共享复用、业务跨省“一网通办”,解决群众痛点问题,提高服务效能。
除此之外,还调整了社保缴费基数。不过,本次调整的对象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类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这将大大减轻低收入人员负担。
自己缴社保可享受2个利好:
1.自由选择不同的社保缴费标准,60%~300%;
全口径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后,部分地区社保费与去年相比有很大程度的降低。
2.社保需缴满15年,到退休时才可正常享有养老保险福利。之前很多没有缴满的,可以通过一次性补缴。
而2020社保新规,不能随便一次性补缴社保了,但这3种情况除外: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到60岁的时候,可以一次性补缴,不然领不到养老金,但最高的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2)企业没有按时按足额给员工缴社保,员工可劳动维权,要求企业补缴。
(3)离职后,社保断缴不超过3个月的,一般都允许补缴,但超过6个月就不一定了,各地政策不同,社保最好不要断,会影响买房、落户!
五险变四险,生育险纳入医保
2019年3月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意见指出,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前段时间,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当中有一条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取消的是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跟职工医保没关系。
文件当中所指的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与人们通常理解的医保个人账户并不是一个概念。提到医保个人账户,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的都是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统筹管理,分成2个帐户,即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
其中个人账户专门用来存储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和用人单位缴纳的按一定比例划入的资金。这个账户中的钱都属于参保人自己,可以用于报销之外的医疗费用,如在定点药店购药等。
而对于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账户,很多参保人根本没听说过这回事。确实,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根本就没设过个人账户。
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受影响,医保个人账户从未清零
那为什么文件里说要取消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呢?
这是因为前两年,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为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中有个人(家庭)账户的,也带进了城乡居民医保。
有的地区在统筹城乡居民医保的过程中,设置了个人(家庭)账户进行过渡。因此,现在部分城乡居民医保中也有个人(家庭)账户的存在。所以,这则规定仅是涉及很少的一类人。
今后养老金,要用社保卡来领取
人社部办公厅2019年已经公布《关于在养老保险工作中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通知》,这份文件明确要求了,在去年6月底前,实现新增退休人员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去年底前,基本实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以后养老金的领取都是要使用社保卡了。这对于习惯了存折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老人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对于很多人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目前已经有天津、山西、广西、郑州等省市已经正式下发本地的社保卡领取养老金的通知,也就是说社保卡领取养老金是以后的硬性要求了。
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可能也会有的地方设置过渡期,可能会多种方式并存,让大家逐渐习惯使用社保卡领取养老金。
说到社保卡领取养老金,也是十分方便的,可以不用缴纳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每月前两笔跨行取款业务是免收手续费的。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养老保险转移可网上办理
2020社保新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可以通过网上办理了,不再需要亲自跑的柜台办理了,更加简便,不用来回折腾了!
可通过下面网上平台办理和查询进度:
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http://si.12333.gov.cn/index.jhtml
不交社保多拿钱,同意就亏大了
近年来,有个别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而拒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有个别劳动者认为社会保险无用而主动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保费“折现”随工资一同发放。然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真的是企业降低运营成本的一剂良方吗?
就此,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对“不缴纳社会保险”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盘点。
风险一:当劳动者明确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杨小姐于2017年9月入职某文化公司,月工资5000元。在职期间,文化公司未为杨小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29日,杨小姐向文化公司邮寄解除通知,载明因文化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要求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并要求文化公司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文化公司认为,公司从未拖欠工资,杨小姐提出辞职是为了经营自己的网店生意,公司无需向杨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此后,经法院判决,文化公司应依法向杨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
风险二:劳动者如就社保问题申请稽核,用人单位除需补交社会保险外还需交纳滞纳金;如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则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因公司没有依法为自己缴纳部分期间的社会保险,王女士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社保稽核部门向王女士所在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以及《社会保险限期补缴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为王女士补缴社会保险,但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没有及时办理补缴。
后相关行政部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风险三: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报销医疗费用
老刘于2014年3月入职某招待所任厨师。2014年11月25日,老刘突发心脏病,由于招待所未为老刘交纳社会保险,老刘自费支付医疗费总计164 552元。出院后,老刘要求招待所支付医疗费报销款;但招待所认为心脏病是老刘的自身疾病、与招待所无关,老刘入职时曾表示缴纳社保没用,要求招待所将社保费折现发放,双方为此曾签订《声明书》载明老刘不要求招待所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判决,招待所应向老刘支付医疗费报销款108 671.21元(该款项系法院请社保部门审核的老刘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费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风险四: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给付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医疗费
李女士于2014年8月6日入职某文化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顺产一男婴。因文化公司未为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2015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住院生子期间,刘女士全额支付医疗费4474.2元。此后,刘女士要求文化公司报销该部分款项,文化公司则以刘女士生子与公司无关为由予以拒绝。
最终,法院判决文化公司应为李女士报销生育医疗费3200元(该款项系法院请社保部门审核的李女士的医疗费用中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内的金额)。
风险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内给付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款项
老张于2013年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2月27日,老张在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事故致老张重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身体多处骨折)。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老张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老张经鉴定为工伤致残四级。此后,老张家属以物业公司未为老张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向老张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款项。物业公司以交通事故与公司无关,肇事方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为由,不同意支付相关款项。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老张支付医疗费115407.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20元、生活护理费12366.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991.8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病假工资等款项。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才是有效降低用工风险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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